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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项目申报立项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学校科研项目申报立项工作,维护科研项目参研人员的合法权益,确保科研项目按期高质量完成,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教工申报科研项目(包括参与招投标、签订合同等科研项目立项相关活动)受本办法约束。
第三条 科技处是学校科研项目申报立项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与各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协调、相关授权、合同审批等管理工作。
第四条 项目申报人所在单位(包括学院、系、部、处、中心等,以下简称各单位)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申报材料是指申请书、建议书、协议书、经费预算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投标书、任务书草案、合同草案等立项前期所需的各类论证文件。
第五条 项目负责人按照相关要求起草项目申报材料,内容应完整、真实、准确,并对完成项目所需的支撑业绩、研究条件、参研人员等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承担相应责任,其中项目参研人员必须经本人同意并在申报材料中签字。
第六条 立项申请材料应经所在单位审核通过后报送科技处,由科技处业务科室进行审查、科技处领导审批后盖章,通过相应渠道报送项目主管单位,其中重大项目须经主管校领导审批后报送。
第七条 项目负责人申报科研项目时原则上应未达到退休年龄,且退休前能够主持完成该项目;若退休前不能主持完成该项目,但确属科研工作需要作项目负责人的,申报科研项目时需由所在单位同意并确定1名完全符合条件的第二负责人,填写《科研项目负责人变更承诺书》(见附件)报科技处备案,第二负责人在项目负责人退休后作为该项目负责人承接该项目,新的项目负责人应全权负责项目的研究、结题(交付)、鉴定、报奖和经费管理等工作。
第八条 在读(非在职)研究生不能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担科研项目,但可以作为项目组成员参加研究工作。
第九条 科研项目立项申请材料及获得立项的证明材料原件须在科技处和各单位备案。
第十条 科研项目立项后的项目负责人及参研人员原则上不予调整;如确需调整,需按项目主管单位的规定提交申请,经批准后在科技处和各单位备案。
第十一条 科研项目立项时,拟减免管理费的,应同时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校内合作申报项目前,合作各方负责人应与所在单位领导共同签署合作协议,明确任务分工和经费分配,经科技处审核后备案。
第十三条 发生如下情况之一者,经科技处与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共同研究,对相关责任人给予3至5年内不允许作为项目负责人申报科研项目的处理:
(一)违背学术道德,弄虚作假,情节严重;
(二)违反科研项目管理规定,情节严重;
(三)未按时完成科研任务或科研任务完成较差,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
(四)其他对学校科研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情形。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附件:科研项目负责人变更承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