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工作的决定
(校字〔2011〕38号)
各有关单位:
随着党中央建设创新型国家战略的持续推进,国家对科技投入不断增加,对基础研究尤其是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投入快速增长,已成为高等学校从事高水平科学研究的主渠道之一,也成为衡量大学特别是建设研究型大学的重要标志。为了进一步加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相关工作,落实学校第三次党代会提出的“科技发展转型升级工程,显著提升科技创新水平”,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现作出如下决定:
一、对博士生指导教师,要求在2013年12月31日前获得一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立项资助,以后每四年应获得一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立项资助;对硕士生指导教师,要求在2014年12月31日前获得一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立项资助,以后每五年应获得一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立项资助。达不到此要求的教师,可暂停招收博士或硕士研究生资格,直至承担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后,恢复招生。对于数学和管理科学与工程学科的指导教师,顺延一年期限。
研究生导师获得一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国拨经费500万元以上)获二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或四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其他项目立项资助后,学校对导师承担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任务免于考核。
二、教师在申请晋升教授(研究员)和副教授(副研究员)、申请博士和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时,要求至少承担过一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此条款在学校正式出台教师分类管理制度后执行。
三、教师在申报教育部学术领军人才、黑龙江省杰出青年科学基金等项目时,一般要求必须承担过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
四、学校每年年底确定各学院下一年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立项考核指标,列入院系年终绩效考核指标。其中,重点项目(指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重大项目、重大研究计划、重大国际(地区)合作研究项目、科学仪器基础研究专款项目、联合基金等单项经费在100万元以上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立项相当于3项面上项目立项。对于超额或不达标学院,增加或核减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指标。
五、对于承担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的项目组,前三名均视为承担1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对于承担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其他项目(除国际会议)的项目组,前三名分别计为承担1项、承担1/2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
六、对于承担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部、国家海洋局、国家能源局、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总装备部、海军等部门科技计划项目(包括产学研合作的项目)的负责人,项目国拨经费超过200万元的,相当于承担一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项目国拨经费超过500万元的,相当于承担一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对于学校牵头承担的大型项目,比照上述经费额度按专题进行分解核算。
七、对于承担国家973和国防973专题、国防863、武器装备探索研究、武器装备预先研究项目负责人,项目经费超过50万元的,相当于承担一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项目经费超过300万元的,相当于承担一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
八、承担国家社科基金、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有经费资助)的项目组等同于承担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
九、教师所从事专业不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申请代码范围内,可不受本通知约束;学校将来出台教师分类管理制度时,未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提出要求的岗位,不受本决定约束。
十、学校学术委员会下设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指导委员会,负责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报指导、完成情况认定等工作。学校将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立项、结题采取持续奖励制度。
十一、各学院在本决定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各自的具体实施措施。
十二、本决定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到具体问题,学校相关部门可以提请校长办公会议讨论调整和完善本决定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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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一年十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