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开展“高等学校学科创新引智计划”(以下简称“111计划”)的建设和组织管理工作,发挥“111计划”项目在学校学科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助推学校建设高水平研究型大学的进程,根据教育部、国家外国专家局的相关要求,结合学校第三次党代会提出的五大转型升级战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教育部、国家外国专家局联合实施的“111计划”(以下简称“国家‘111计划’”)和利国国际老牌w66根据学科建设需求,参照国家“111计划”相关标准,自主审核并实施的“111计划”(以下简称“校级‘111计划’”)。
第三条 国家“111计划”是教育部和国家外国专家局落实人才强国战略、推进我国高等教育自主创新的重大举措。根据国家“111计划”要求,学校将围绕国家目标,结合具有国际前沿水平或国家重点发展的学科领域,以国家重点学科为基础,以国家、省、部级重点科研基地为平台,从世界排名前100位的大学及研究机构的优势学科队伍中,引进、汇聚一定数量的海外学术大师和学术骨干,配备一批优秀的学术骨干,形成高水平的研究队伍,在相关学科领域建设若干个世界一流的学科创新引智基地,努力创造具有国际影响的科技成果,提升相关学科的国际竞争力,提高学校的整体水平和国际地位。
第四条 校级“111计划”是学校为加快推进“5+1”学科建设规划和五大转型升级战略进程,为申报国家“111计划”进行项目培育和资源储备而实施的一项举措。按照国家“111计划”项目要求进行管理,计划到2015年底前遴选3个左右校级“111计划”项目进行培育,由学校每年给每个项目提供20万元经费支持,经费由学校年度预算单列,专款专用。
第五条 国家和校级“111计划”均以项目形式实施,按照“统筹规划、限额申报、专家评审、择优建设、动态管理”的原则进行。国家“111计划”建设期为5年,校级“111计划”建设期为3年。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能
第六条 学校成立“111计划”领导小组,由主管科研副校长担任组长,由分管学科建设、外事工作副校长担任副组长,成员包括科学技术研究院、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发展计划处、研究生院、人力资源处、财务处等相关部门负责人。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能是:
(一)负责制定国家和校级“111计划”的整体规划,审批各引智基地建设整体方案、年度工作计划和预决算,并对引智基地建设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和协调。
(二)负责评估学校各个引智基地的海外人才引进、学科发展、人才培养、合作研究等重要事项,督促引智基地如期高质量完成项目。
(三)负责遴选学校新的引智基地。
(四)负责制定引智基地考核指标。
第七条 “111计划”领导小组下设管理办公室,挂靠科学技术研究院,办公室主任由科学技术研究院副院长兼任,副主任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处长兼任,办公室配兼职秘书1人。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主任单位:负责对引智基地项目申报、评审、立项、评估、验收等管理和资金使用工作。
(二)副主任单位:协助引智基地办理与外专局有关的外国专家聘请手续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 国家和校级“111计划”引智基地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具体负责组织制定引智基地建设实施方案并负责方案的实施执行;负责组织国内研究队伍;负责海外专家的聘请、管理;负责基地建设成效总结、组织起草基地建设评估和验收报告;负责引智基地建设专项经费科学与合理使用等。
第三章人员管理
第九条按照国家“111计划”要求,引智基地人员构成及其要求如下:
(一)引智基地人员构成:
1.每年聘请不少于10名海外人才,其中包括:不少于1名学术大师;不少于3名学术骨干;不少于6名来华短期交流学术骨干。
2.国内研究团队不少于10名学术骨干。
3.鼓励聘请国内相关学科专家、团队加入到引智基地中工作。
(二)引智基地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1.海外人才应在世界排名前100位的大学或研究机构任职,具有优秀的国际学术影响力,且与学校学科创新引智基地有良好的学术交流和实质性合作研究基础。
2.海外人才所属学科领域包括基础科学、技术与工程、管理等。海外人才研究领域应与学校相关学科具有较高契合度。
3.海外人才应具有外国国籍或所在国家永久居留权,对中国怀有深厚感情,品德高尚,治学严谨,富于合作精神。学术大师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诺贝尔奖获得者可以适当放宽),学术骨干年龄一般不超过50岁。
4.学术大师应为国际著名教授或同领域公认的知名学者,学术造诣高深,学术水平在国际同领域处于领先地位,取得过国际公认的重要成就,具有前瞻性、战略性的眼光,能够把握国际科学技术发展的趋势,引领本学科保持或赶超国际领先水平,汇聚国际上本学科的学术骨干,提出对学科或国民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研究课题。
5.学术骨干应具有所在国家副教授以上或其他同等职位,拥有创新性思维,与学术大师有合作基础,在所属领域取得过同行公认的创新性成果。
6.海外人才国内工作时间:学术大师每人每年原则上累计不少于1个月;学术骨干每人每年累计不少于3个月,一般应有1名以上学术骨干保持在创新基地连续工作;每年来华短期学术交流的学术骨干不少于6人次。
7.国内研究团队学术带头人的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科研骨干成员应具有博士学位,5年以上科研工作经历,年龄一般不超过50岁,国家和省部级各类人才计划获得者原则上应占国内科研骨干的30%以上。
第十条 校级“111计划”引智基地人员构成及其要求原则上参照国家“111计划”执行。
第四章经费来源与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 对国家“111计划”和校级“111计划”,学校将确保经费及时到位,并为各引智基地单独设立经费帐户,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挤占。在经费使用原则上,各引智基地接受学校“111计划”管理办公室的指导和监管,接受学校财务、审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二条 国家“111计划”专项经费由国家外国专家局划拨、学校配套;校级“111计划”专项经费由学校自主筹措、单独划拨。
第十三条 经费主要用途:
(一)用于支付聘请海外人才的国际国内旅费、工作津贴、住房补贴、医疗保险、出入境手续费、体检费等费用,此项费用不少于经费总额的50%。
(二)用于支付引智基地开展科学研究所需的科研业务费、实验材料费、助研津贴等相关费用(其中助研津贴不超过经费总额的10%)。
(三)用于支付国内优秀学术骨干赴国外一流大学、科研机构从事合作研究、短期访问及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的费用。短期出国费用标准按照学校因公出国有关规定执行。
(四)国家“111计划”经费原则上不用于支付购买30万元以上的大型仪器设备。校级“111计划”经费原则上不用于支付购买5万元以上的大型仪器设备。
(五)用于引进引智基地相关学科的世界前沿技术、国家重大需求技术的前期运作经费。
(六)其他与引智基地建设相关的费用。
第五章 运行机制
第十四条 项目预审和立项申报
(一)国家“111计划”项目根据教育部和国家外国专家局有关通知要求,由管理办公室负责发布申报通知事项,从校级“111计划”中进行遴选、推荐。
(二)校级“111计划”由学校确定项目申报时间,由管理办公室负责发布申报通知事项,对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并组织领导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
第十五条 国家和校级“111计划”引智基地须从获得资助次年开始,认真撰写年度进展报告和下一年度基地建设实施计划及详实的经费预算,并于每年的8月25日前报送校“111计划”管理办公室,由学校于8月30前统一报送教育部和国家外国专家局;校级“111计划”引智基地材料由学校自行组织审核、备案。
第十六条 国家“111计划”项目运行3年左右,管理办公室召开项目中期预评估会议,邀请领导小组成员和有关专家参加,听取引智基地负责人项目中期评估准备工作汇报,提出有关建议和整改措施。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组织迎接教育部和国家外专局的中期评估检查。
第十七条 国家“111计划”建设期结束后,引智基地负责人应及时提交有关验收材料到管理办公室。管理办公室邀请领导小组成员和有关专家评审基地上报的验收材料,并提出整改建议,同时协助项目承担单位,筹备国家现场验收,积极争取入选国家优秀学科创新引智基地。
第十八条 校级“111计划”引智基地中期评估检查和项目最终验收工作由学校根据项目实施情况自行组织专家进行评审。3年内未入选国家“111计划”的,学校将视评审结果决定是否继续资助。
第十九条 国家“111计划”项目执行期间由项目资助经费支持人员所发表的相关论文、专著、研究报告、资料、鉴定证书及成果报道等,均标注“高等学校创新引智计划资助”(Supported by the 111 Project)中英文字样和项目编号。校级“111计划”资助的应标注“利国国际老牌w66创新引智计划资助”(Supported by the 111 Project of HEU)中英文字样。
第二十条 根据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管理规定,海外人才在校作出的智力劳动成果,应当约定其知识产权属于学校,成果完成人享有身份权和荣誉权;各引智基地需要派遣人员赴外国合作方进行研究的,应当与出国人员签订保密协议,确保国家秘密及本单位的技术秘密不向外泄露。
第六章 学校配套政策
第二十一条 学校在引智基地的博士后入站名额,博士、硕士研究生招生数方面给予适当倾斜。
第二十二条 学校根据需要对与引智基地建设相关的国际会议加大资助力度。
第二十三条 学校对引智基地需要的高层次人才引进给予一定的政策倾斜。
第二十四条 学校鼓励引智基地开展多学科协同合作的科研工作。
第二十五条 学校鼓励以引智基地为平台,对瞄准世界前沿和国家重大战略需求的技术引进给予一定政策倾斜。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111计划”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